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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监察法》的几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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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3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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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学习:

学习新《监察法》的几大要点

【概要描述】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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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学习:


 一、监察对象全覆盖: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首次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原文: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述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解释

根据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单行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辅导读物,《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中的第三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

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 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

上述人员如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三、政务处分的类别

《监察法》首次将政务处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取代行政处分。政务处分是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出现的新名词,《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并明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政务处分形式。其中开除是最严重的政务处分决定。原文: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

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从监察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中关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做出政务处分决定”可以看出,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可以对违法的 公职人员做出政务处分的处置措施。


总结: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监督“广义政府”的背景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必须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监察,把一切公权力置于监督之下。《监察法》是对以行政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监督的全面覆盖,是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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